24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获悉,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在各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2022年办结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评选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10件案例作为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哈尔滨“8·24”假冒品牌滤芯案等10件案例作为2022年度全省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22年08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铺经营者王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2年07月26日通过他人上门推销方式购进不同型号的印有“亿顺帽儿山”、“YS帽儿山”等商标标识的暖气片对外销售,且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渠道。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经销的印有“亿顺帽儿山”“YS帽儿山”标识的暖气片并非其生产。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帽儿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权利人另一件注册商标第1140879号“帽儿山及图”曾依法受到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般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价值、巨大的消费号召力以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仿冒侵害,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适当加大保护力度,以维护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2年5月16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公安分局对牡丹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会议营销活动现场进行了联合检查。经查,当事人超出商标权利人商标许可使用范围,擅自在非权利人生产的水杯商品上委托他人印制了“Haier海尔”商标,并在开展海尔产品会议营销活动时作为赠品赠送与会者。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的行政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八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商标权利人的签约经销商,经销协议中约定了其使用权利人商标的范围和方式,而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非权利人生产的商品上委托他人印制了“Haier海尔”商标,超出了商标使用许可范围,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1161015号“C&U”商标是人本集团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器用耐磨轴承(滚动轴承); 轴承(机器零件); 滚珠轴承; 轴承滚珠圈; 传动轴承; 自动加油轴承”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8年03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03月21日 至2028年3月20日。
2022年8月25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佳木斯市向阳区某轴承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河北某地轴承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C&U”商标标识的型号轴承对外销售,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经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权利人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作为轴承商品多年销售者,从其他渠道以不合理低价购进涉案商品对外销售,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商标是五常市大米协会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07年12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是五常市大米协会在第30类“大米; 大米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01年07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07月21日至2031年07月20日。
2022年11月12日,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大米包装上使用了“五常大米”及“五常WUCHANG及图”注册商标。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经核准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以在其生产加工的五常大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其未经商标注册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许可在商品包装上擅自使用五常大米相关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22年7月1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转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起在其生产辣酱商品瓶身和外包装上标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通过他人在网上销售。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而驳回或者无效。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将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作为商标使用于其生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构成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使用禁止性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一定欺骗性,容易是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请求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1.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9月,请求人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22年9月16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被请求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存在载体桩施工的客观事实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行为。被请求人认为,其载体桩施工是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进行操作,图纸设计依据JGJ/T135-2018《载体桩技术标准》制定,是“公知”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在通过研学大量技术资料后在与双方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最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在哈尔滨市局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涉及现有技术抗辩,技术涉及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技术性强,审理要求标准高,办案人员在审理中通过研学大量资料后,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速高效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取得良好成效。
请求人谷春柱于2021年10月22日获得名称为“联动式菌袋开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6.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5月,请求人向伊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全部未出售或在制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2022年5月16日伊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伊春市南岔区某食用菌商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销售了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联动式菌袋开口装置”产品,对请求人的专利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联动开口机头产品是2022年2月份从河北沧州购进,不清楚此款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
经审理,伊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谷春柱是涉案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案发时处于有效状态,经对比分析,涉嫌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2022年5月,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裁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目前一些销售者认为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且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黑龙江省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大米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1月3日获得授权。由于未在期限内缴纳年费,其专利权于2018年6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
2022年3月29日,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外移交案件线索对黑龙江省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2018年4月,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的大米包装袋上部标注了“本包装已申请专利”,并标注了专利号。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使用了上述包装袋包装大米产品对外销售。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大米包装袋上标注专利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本案中,涉案大米包装制作时间虽然在专利权终止日期之前,但其作为包装使用的日期在专利权终止之日期后,且当事人在专利权终止前两个月内大量印制包装袋,假冒专利的主观意图明显,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
2022年1月4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哈尔滨市某滑冰俱乐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行设计的宣传板上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等标志,定制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滑冰服装。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擅自定制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滑冰服装、帽子、宣传板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于未经许可而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的目的商业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第A000004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2年02月16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庆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的灯箱片和吊牌图案中心位置使用了“北京2022冬季奥运会”“相约冬奥”等字样,并与其企业名称一同使用,进行商业宣传。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宣传时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道里分局通过精心组织、缜密侦查、深度经营,成功打掉盘踞在重庆,辐射全国16个省份的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滤芯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打掉生产假冒滤芯团伙3个,侵犯公民信息团伙1个,捣毁制假工厂6处,查扣各类假冒净水滤芯2万余支,“裸芯”1万余支,非法制造品牌标识10万余张,假冒净水滤芯包装彩盒1万余个,生产设备十套。此案被、省公安厅列为“昆仑”专项行动重点挂牌督办案件,成功发起全国集群打击战役。2022年1月13日,该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并处罚金10万至474万人民币不等。
此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滤芯犯罪团伙组织分工明确,覆盖净水滤芯的生产、贴标、包装、销售等全链条,利用真假产品混搭和规模化经营蒙蔽群众、规避风险。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等多部门高效联动执法协作,取得了良好的打击成效。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建华分局,通过开展旧案回头查,精准搜集情报信息、细致谋划侦查方案,深挖线索延伸打击犯罪,成功侦破和省公安厅督办“5•10”假冒农用机械案。打掉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玉米割台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捣毁生产窝点2处、销售窝点两处,扣押假冒知名品牌玉米割台2台,案件涉及全国10个省份,得到贺电表扬。2022年12月21日,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251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侦办过程中,为高效推进案件侦办质量,完善证据规格链条,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商请检法部门提前介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依据,探索打击涉外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有益经验和视野思路,为今后类案的办理提供了成功范例。
牡丹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根据省公安厅推送线索,周密部署、合成作战、迅速摸清犯罪网络,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bob综合官网,打掉5家销售假酒批发商、2处假冒酒品生产作坊、1处假冒酒品包装材料制作作坊;捣毁制假窝点3处,查扣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200余箱,以及大量假冒酒品商标、包材和作案工具。该犯罪团伙在湖北、山西等地设立制假窝点,以固定家庭小作坊的形式,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和红酒,通过网络进行售卖。
该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多警种合成作战优势,全程掌握各个层级犯罪嫌疑人动态,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犯罪,维护了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佳木斯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桦南县公安局多警种联合作战,深度挖掘线索,精准分析研判,成功侦破督办的制售假冒品牌红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4000余瓶、瓶装酒液2000余瓶、包材2万余套。该案件犯罪嫌疑人以湖北省武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微信购进空酒瓶、外包装、商标等包材,使用其代理的普通红酒以及其他散装红酒为基酒,灌装生产假冒知名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
该案件在线索搜集研判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入手、创新侦查思路,精细研判、抽丝剥茧,成功发现了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假冒品牌红酒产业链条,为同类案件成功侦破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做法。
哈尔滨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五常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过缜密侦查工作和深度经营研判,成功打掉多层级、多环节制造生产于一体的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犯罪团伙,捣毁制假窝点1处,销售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现场扣押知名品牌假鞋6万余双、假冒注册商标1万枚、带有假冒商标的标签2万枚、鞋底2千双、商标打印机和标签打印机各1台,销售网络涉及河北、黑龙江、北京、广东、浙江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案件得到了贺电表扬,并在全国发起集群打击战役。
该案件中制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犯罪团伙以合法企业为掩护,采取线上点对点订货方式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犯罪行为隐蔽、案值高、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过程中,多警种、多部门衔接紧密,对犯罪团伙进行全链条打击,在加强两法衔接和区域执法协作方面具有实践意义。
鸡西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虎林市公安局经过深度研判分析、科学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处,仓储库房4处,打掉售假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服装4万余件。成功全链条打掉由底层销售、零售批发、制造生产组成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犯罪团伙。
该案涉及品牌数量多、查证跨度大、组织鉴定难,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挥警企联动执法积极作用,开通绿色鉴定通道,高效协同配合成果显著,为今后侦办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鸡西虎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制售假冒玩具犯罪线索,采取度侦查手段、循线深挖精准锁定制假窝点,在江苏和安徽省同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玩具案,抓获涉案人员30余人,捣毁制假工厂1处,仓储窝点3处,打掉网络销售平台3个,查获假冒知名品牌玩具娃娃1万余个。成功全链条打掉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玩具犯罪团伙。
该案横跨地域广泛、涉案人员重多、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过程中,多部门衔接紧密,跨地域执法协作,彻底斩断非法产业利益链条,有效净化了市场经营环境。
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经过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深入摸排,成功侦破一起利用多个网络平台制售假冒品牌婴幼儿用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打掉犯罪团伙3个,捣毁了位于外省的假冒产品分装工厂和网销窝点1处,仓储库房2处,查获假冒奶瓶奶嘴15万余个,以及大量未使用的奶瓶奶嘴包装和标识。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奶瓶和标识,在自建分装工厂进行分装打包后,通过30余个不同平台网店向全国各地进行批发零售。
该案件销售网络涉及多个省市,涉案产品直接危及婴幼儿的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的成功侦破不仅全链条打击了犯罪,彰显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婴幼儿用品的工作力度和坚定决心,还对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佳木斯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根据省厅推送督办案件线索,联合同江市公安局迅速锁定打击对象,按照快侦快破工作要求,成功打掉涉及生产、贴标、包装、运输、销售全环节假冒某知名品牌硒鼓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查获成品硒鼓1万余个,以及大量包装和商标标识。
该案侦办初期,市(地)公安机关集中优势警力,全力深挖彻查、集中攻坚突破,实现了“挂牌一个、警示一批、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此案的成功侦破,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经济环境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鸡西虎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根据举报线索,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工作、明确分析侦查重点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彻查犯罪网络架构,成功侦破涉及浙江、陕西等省份的侵犯游戏著作权案。查扣涉案服务器1台,涉案电脑4台,涉案手机4部,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成功打掉一个有组织、分工明确的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团伙。
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涉及区域较广,网站备案地、服务器所在地和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通常不在同一地区,案件查办难度大。该案侦办过程中,多部门、多警种联动执法,克服案件侦办时间跨度长、区域辐射广、涉案人员多、组织框架杂等困难,成功打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团伙,对公安机关今后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和指导作用。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2023年打击商标专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强化沟通协作,聚焦重点领域,抓住关键环节,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